从美国破产法看重组破产保护成企业保护伞 Unknown 2009/04/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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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谓破产,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,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,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。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。

  依据美国《破产法》第七章申请破产,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。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“清理”(拍卖)公司资产,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,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。

  一般来讲,如果公司申请依据《破产法》第七章破产,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,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(负债大于资产),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。此外,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,往往所剩无几。

 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《破产法》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,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,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。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,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,重新开始赢利。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。

  2008年12月19日,美国政府迫于汽车厂商大规模停产的压力,同意向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提供174亿美元紧急贷款,部分停产的工厂准备恢复生产。尽管如此,通用及克莱斯勒的破产危机远没有解除。两家企业会否破产,又可能通过什么方式化解危机?不妨从美国破产法的角度进行分析。

  ■ 零部件企业利用破产保护获新生

  现行的美国破产法体系共规定4种破产程序,最基本的两个程序为破产清算和破产保护。美国《破产法》第7章(Chapter 7)专门规定破产清算,第11章(Chapter 11)主要规定破产保护。

  Chapter7规定,企业资不抵债时,债权人或负债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后,企业运营完全停止,成立清算委员会或指定托管人,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,并依据法律,公平有序地偿还债务。如果某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,如劳资纠纷、经营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等,是否必须进行破产清算?在美国,负债企业如果希望继续运营,避免对资产进行清算的话,必须根据Chapter11的条款向破产法院申请重组,即申请破产保护,确保企业的资金用于研发、生产和经营活动,从而走出困境,获得重生。近年来,德尔福、德纳、辉门等汽车零部件企业申请了破产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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