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美国破产法看重组破产保护成企业保护伞 Unknown 2009/04/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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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破产保护实为企业保护伞

  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如何操作?Chapter 11规定,负债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并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,负债公司均有资格依据Chapter 11的规定申请重组。破产保护的实质即通过对负债企业的债权债务结构进行重组,允许企业用未来的收益偿还现有的债务,帮助负债企业摆脱资不抵债的状况并恢复实力。具体来讲,根据Chapter 11的规定,一旦负债企业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获得批准,破产法院将下令暂时中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。这将给企业提供喘息时间。获得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保有其资产并继续运营,同时可以利用这一时机提出重组计划,改变资产结构,最终走出困境,结束破产保护状态。

  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有不同的作用。破产清算通过确立一套解决债务关系的规则,使有些无望重生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,确保市场健康运行。为保证债务能有序偿还,美国破产法制订了一整套详细的资产清算和债务偿还规则及程序。破产保护程序与之相反,它鼓励负债企业继续参与市场经营,允许财务上处于困境的企业制定新的企业计划,并对其债务进行重组。公司因此可与其雇员和债权人签署新协议,克服暂时困难,解决危机。

  德尔福曾因巨额亏损造成现金周转失灵,不得不以养老金问题为名,于2005年10月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申请。在受破产保护期间,公司经营按原计划进行,员工的工资、福利不受影响。2008年1月,法院同意德尔福的重组计划。据了解,德尔福已于今年3月30日退出Chapter11的保护程序。重组后,德尔福剥离了年销售额约60亿美元的日用品业务,筹集61亿美元,运作在破产保护范围之外的海外业务。经过破产重组,德尔福甩掉包袱,增强了竞争力。

  ■ 美“三大”会否申请破产保护

  就美国三大汽车公司而言,由于牵涉面太广,就业队伍庞大,历史问题重重。危机来临后,美国“三大”向国会提交了求救计划书,强烈要求救援。美国国会重组专家审核求救计划书后,提出“预先安排破产”的建议,作为得到政府救助的条件。“预先安排破产”可以理解为Chapter 11所指的“申请破产保护”的一种。

  对于通用和克莱斯勒而言,主动申请破产保护或接受破产保护实际上并无太大名誉损失,只是表明3家公司进入司法程序,企业在获得政府资金救助方面丧失主动权。所以,通用汽车的董事在接受采访时称,破产属于“最后一个备选方案”。从美国舆论来看,除了美国“三大”的资方及关联行业,支持政府出钱救助汽车业的人较少,因为那是纳税人的钱。最近,美国“三大”以大规模停产等手段向政府施压,布什政府最终让步,批准通过财政部问题资产救助计划(简称 TARP),向在困境中挣扎的美国汽车制造商提供174亿美元紧急贷款。

  企业走不走破产保护这一司法程序仅是形式问题,除非政府在特殊时期采取干预手段,否则只能依据Chapter 11,申请破产保护,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减负。从目前情况来看,美国“三大”的问题不能视为一般的破产问题,更不可能完全交给法院处理,政府干预与司法程序相结合是必然的选择。

后续:据外电最新消息(2009-4-30),克莱斯勒于美国时间4月30日起进入美国破产法第11章(Chapter 11)的破产保护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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